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说明(1)
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部分)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 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 申报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
(三) 项目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实施。
(四) 对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
(五)申报受理时间从2月6日起至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系统填报
申请单位须先通过“外经贸发展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http:// www.smeimdf.org.cn提交项目申请。网络系统的申报年度选择为“2016”年.
备注:如果还未在此系统注册,请先注册,并提请我局开通申报资格。开通申报资格需提交的资料:
1、系统打印注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原件也须携带。
在系统中已经注册过的企业请忽略此备注
三、关于书面材料
(一)所有中小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企业注册登记表》;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
1. 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项目名称格式为:年份+合同中所列展会全称)。
(1) 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应有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等信息);
(2) 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应列明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
(3) 组展方出具的有关展位面积和展位费的确认函;
(4) 参展人员的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含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
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无出入境日期签章的,需提供出入境日期记录;
(5)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6) 展会期间工作照片(能显示参展人员、摊位号、参展企业名称和参展商品)。
(三)认证项目(项目名称格式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型号+认证标准名称+认证项目类别)
1. 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认证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报价单复印件;
2. 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 所委托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
4. 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报告中有关结论性内容的复印件;
5.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项目(项目名称格式为:注册地+ 商标类型+“商标注册”)
1. 项目申报单位与商标注册代理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 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3.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五)境外专利申请项目(项目名称格式为:产品+专利申请地+专利类型)
1. 项目申报单位与专利服务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 专利注册证书复印件;
3.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六)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信保通EDI)
1. 项目申报单位与EDI企业端的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2. 所开发系统对应具体功能的截图打印资料和由双方确认的系统交付使用验收单;
3.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的信保通EDI项目立项申请单复印件、信保通EDI项目测试意见反馈单复印件(加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业务专用章);
4.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
(七)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海外资信服务项目)
1. 报告封面和目录的复印件;
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资信报告收费通知书;
3. 报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
4. 对于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年度资信产品服务协议,且定制资信报告费从年度资信费用中抵扣的企业,除上述1-3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协议复印件、企业资信服务委托单(加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复印件。
(八)改善融资服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项目)
1. 项目申请单位与融资银行的融资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双方基于项目申请单位出口应收账款形成融资关系的材料。
2. 该出口保单融资合同项下的还款凭证复印件等可以证明项目申请单位本期实际发生融资利息的材料(加盖银行公章)。
3. 融资银行向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该出口保单融资合同项下的放款凭证等可以证明融资银行已提供融资的材料,其他可以证明融资银行是运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向项目申请单位提供融资的材料。
4.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明细表复印件、赔款/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复印件。
补充说明:
1、所有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2、所有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公章;发票、付款凭证等需要加盖财务章。
3、所有的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
4、发票中须明确列有“展位费”或“摊位费”的金额。非发票联不能代替发票。
5、电子签证。必须提供完整的出入日期记录(护照上4个章),否则项目视为材料不全。章不齐全的可以去出入境管理局或海关打印证明,或提供飞机票。
6、提供外汇申请书时一并附上购汇水单。
7、项目发生时间以展会实际举办日期为准。
8、产品认证到期后重新申请可以申报,年检不予支持。项目发生时间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