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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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日前公布,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定》施行后,报关单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我们就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规定》内容解读

 

 

问:报关单位可以做什么?

 

答: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类型有哪些?

 

答: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问:企业在海关备案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问: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备案吗?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问:企业在海关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问:企业有哪些方式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答:通过“卡介质”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本单位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的,无需上传附件,可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通过“账号登录”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扫描件或者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通过其他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具体提交方式请咨询所在地海关。

 

 

问:《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在哪里能够获取?

 

答: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传附件界面里可以打印或者在海关总署互联网网站主页办事指南里下载。

 

问: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海关的审核时限是多久?如何查询备案情况?

 

答: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问:企业办理海关备案信息变更有哪些要求?

 

答: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临时备案?

 

答: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一)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 囯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四) 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 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问:临时备案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问:报关单位注销的情形和要求有哪些?

 

答: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 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 应当依法注销。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问:海关对报关单位哪些情形予以处罚?

 

答: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 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来源:海关发布

 
2021年12月2日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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