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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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2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9号),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一是落实《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改有关规定。2021年修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对法定检验商品实施检验,海关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对相关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保障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规范运行,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予以规范。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采信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部分法定检验商品,允许企业自行委托社会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法采信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实施后,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在货物申报前完成检验,进一步加快通关时间,促进贸易便利化。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检验机构力量,合理配置海关监管资源。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是构建海关采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严格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采信”定义,即“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第四条);并对采信商品及其采信要求的确定、采信的实施程序、采信的法律后果、采信机构管理等海关采信管理全流程予以规范,构建海关采信管理法律制度框架。
二是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并调整采信商品范围及其采信要求。明确由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采信商品范围及其采信要求(第五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海关将综合考虑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属性、检验机构服务供给水平、贸易便利化需求、国际协议规定等因素,确定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三是规范、强化采信机构监管。规定了采信机构的资格条件、申请及审核程序(第二章);同时,规定海关可以通过验证检验能力、实地检查或专项调查等方式对采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相应后续处置措施,强化对采信机构的监管(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采信办法》对境内外检验机构设置了同等的资格条件,符合公平竞争等非歧视原则。同时,也在资格条件中要求采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对无法保证独立检验的机构,不予列入目录。
四是在制度设计上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委托采信机构进行检验,对未委托采信机构检验的,海关仍按照现有流程实施检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信息来源:海关发布

 

2022年11月18日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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